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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2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到2015年底全國關閉2000處以上小煤礦。
  通知指出,以遼寧、黑龍江、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等省(市)為重點地區,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通知確定了13類依法實施關閉或淘汰退出的小煤礦,並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關閉煤礦決定,關閉煤礦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關閉完成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中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完成關閉時間等內容必須據實填寫,並與關閉煤礦一一對應。
  通知要求,依法註銷或吊銷關閉礦井的相關證照,註(弔)銷時間要在頒證部門政府網站上公告;停止供水、供電、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設備,炸毀或封閉填實井筒,填平場地(為確保相鄰礦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後技改礦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此外,通知還要求,礦山環境治理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煤礦所有從業人員勞動關係得到依法妥善處理。
  各產煤省(區、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礦關閉工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十二五”後2年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5年計劃,並分別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許保留的小煤礦數量控制目標。  (原標題:國家安監總局等12部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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